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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查工作细则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8-07-03    浏览量:1396      

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要求,为加强对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审查管理,保证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审批类别

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等。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查流程图(见附件1)

2、审查程序和要求

(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最终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注册管理机构)受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材料(以下简称注册材料)并进行初审后,将注册材料邮寄至秘书处,秘书处须专人负责接收注册材料,并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材料的整理、清点、分类和登记工作,认真填写受理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材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事项受理单》。

(2)秘书处相关责任人员须将填写好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事项受理单》通过网络或邮寄发放到相关地方注册管理机构。

(3)秘书处须专人负责注册材料的终审工作,每份注册材料都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注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尽快通知相关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或单位补正材料。

(4)在注册材料进行终审过程中,必须认真仔细地核对、审查材料,不得有遗漏或遗失,一审和二审人员审查完成后,需分别在注册材料汇总表上签字。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分别负责对收到并已完成注册的注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二) 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审查环节:

名称:(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3)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职责和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和查重;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终审、查重和公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和公告。

审查期限:20个工作日

相关文书:关于××××年第×批一级注册建筑师

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2、经办要求:见(审查程序和要求)


(三)审查内容和方式

注册材料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在注册材料审查过程中初审和终审部门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

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首先需要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或考试通过的执业资格,同时,需要在注册系统上对该人员进行多项执业资格查重工作,排除该人员存在多项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申报注册现象,在注册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初始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核实申请表上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所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一致;c、核实专业工作年限;d、是否有个人签字;e、单位和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是否盖有公章);

(2)资格证书复印件(审查重点:a、资格证书上的专业与申报注册专业是否相符;b、是否提交两部委盖章和编号页;c、核对证书签发时间);

(3)身份证明复印件(审查重点:a、姓名与申请表上是否一致;b、是否提交正反两面身份证复印件;c、是否在有效期内);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审查重点:a、是否是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b、是否在有效期内; c、资质号与申请表上填写的是否一致);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审查重点:a、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b、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c、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d、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6)相应的业绩证明(审查重点:a、项目是否填写齐全;b、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7)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审查重点:a、是否系近三年内的选修和必修各40个学时;b、是否盖有地方注册管理机构的公章)。

2、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

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首先需要在注册系统上对该人员进行多项执业资格查重工作,排除该人员存在多项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申报注册现象,同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延续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和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否盖有公章);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审查重点:a、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b、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c、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d、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审查重点:a、是否系近二年内的选修和必修各40个学时;b、是否盖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机构的公章)。

3、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

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首先需要在注册系统上对该人员进行多项执业资格查重工作,排除该人员存在多项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申报注册现象,同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变更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和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是否盖有公章);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审查重点:a、是否是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b、是否在有效期内; c、资质号与申请表上填写的是否一致);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审查重点:a、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b、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c、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d、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审查重点:a、核实解聘或退休时间是否是在本人新聘用合同时间之前;b、是否盖有原聘用单位公章;c、仲裁文件是否已生效);

(5)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审查重点:a、是否系近二年内的选修和必修各40个学时;b、是否盖有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公章)。

4、审查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申请材料

审查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材料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更改、补办申请表(审查重点:a、核查补办原因;b、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c、是否有个人签字;d、单位和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否盖有公章);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持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更换(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补办执业印章的,要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上交原执业印章)(审查重点:a、遗失声明的姓名和内容是否与申请表上填写的情况一致;b、企业资质号更改的需核实是否有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5、审查注销注册材料

审查注销注册材料时,需要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注销注册申请表(审查重点:a、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b、是否有个人签字;c、单位和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是否盖有公章;d、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否收回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

(2)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审查重点:a、解聘或退休证明是否盖有原聘用单位公章;b、仲裁文件是否已生效)。

以上材料审查通过后,初始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公告,其他注册审核通过后在外网公布。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各专业举报投诉案件,保证注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规定和要求:

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10-68313531,并设专人负责经办举报投诉案件工作的调查处理。

2、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来源有来信、来电、来访、上级机关转来的和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过来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应进行登记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有关处室经办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有关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问题的举报投诉来访群众,如当时能够回答和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解决,并向来访群众反馈意见,不能立即处理解决的,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待调查和处理后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信息。

4、经办人员对举报投诉的电话当时能够回复和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解决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意见,当时不能解决处理的,应进行记录和登记,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待调查和处理后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信息。

5、对来信和上级机关转来的及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过来的举报投诉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登记、编号,由办公室送有关领导审阅,有关领导批示后负责举报投诉案件工作的经办人按程序进行登记、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部门或举报投诉人反馈信息。

6、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该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对外泄露有关举报人的信息。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查流程图

2.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经办人审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2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对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材料进行审查

环节名称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责任人

秘书处×××

职责和权限

1.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材料的整理、清点、分类和登记工作,并填写《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事项受理单》;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材料的审核,审查过程中发现注册材料不齐全的尽快通知相关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或单位补正材料。

3.    所缺材料无法补正的注册人员,给予退材并出具退材通知;

4.    材料齐全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及时完成电子审查;  

5.    对已完成注册的注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6.    初始注册人员每10个工作日审核一批,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审查内容

1.    材料是否齐全,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

2.    申请表上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3.    是否提交正反两面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    核实专业工作年限是否够,申请表上是否有个人签字;

5.    单位和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是否盖有公章;

6.    资格证书上的专业与申报注册专业是否相符,是否提交两部委盖章和编号页,核对证书签发时间;

7.    资质号与申请表上填写的是否一致,是否是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是否是在有效期内;

8.    是否系正规的劳动合同,合同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合同上是否有个人签名,是否盖有聘用单位公章;

9.    逾期的注册人员提交的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是否系近二年内的选修和必修各40个学时。

审查方式

1.    审查书面材料;

2.    审查电子数据。

审查程序

签收申请材料—整理、登记材料—审核书面材料—审核电子数据—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报部领导审批—对外发布信息—核发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

审查结论确定

1.    注册材料完整、符合规范,进行公示、报全国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发布公告;

2.    提交的注册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通知补正材料,材料补齐后,再次进行审查。

3.    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注册要求的,提出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审查期限

20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关于××××年第×批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审查的报告

备注

注意事项:

1.    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注册事项办理情况;

2.    需在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

相关责任:

具体不当行为需要承担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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