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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方法学发布权收归生态环境部,CCER重启在即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3-07-25    浏览量:1657      

7月7日晚间,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指企业、机构或个人在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将减排量转化为可交易的碳资产,涉及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节能增效等多个领域。)


《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主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公开、透明。


《管理办法》要点


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开展CCER集中统一交易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前述《暂行办法》的修订。其中明确,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开展CCER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已确定为北京绿色交易所。今年6月底,由该所承建的全国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完成初步验收,具备了上线运行的基本条件。


时间节点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根本目的,应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生态环境部称,该日期为《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标志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正式建立。


《管理办法》同时提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在中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


方法学发布权收归生态环境部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的发布权收归生态环境部,将统一征集遴选后发布,不再由各方法学开发者申请备案。


今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已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生态环境部称,将择优发布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方法学,逐步扩大自愿减排市场支持领域。

(注:方法学是指导相关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配套技术文件。)


国际碳抵消市场下的方法学管理、评估标准、监管体系背后的经验教训值得警醒。


2023年3月,基于额外性考察困难、监测数据存疑等原因,全球知名碳减排核证标准(VCS)管理机构Verra宣布永久停用水稻种植方法学“AMS-III.AU”,即通过“调整水稻种植用水管理实践减少甲烷的排放”。


作为碳抵消项目的一项关键方法学,其永久停用反映了碳信用市场的高风险性和诸多监管漏洞。


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或将需行政审批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审定与核查机构在项目质量控制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审定与核查机构作为一支专业化的技术队伍,为确保其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准入设置一定要求和门槛,并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反复研究,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中的审定与核查行为作为认证认可领域的新业态,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从业资质的行政审批(未新设行政许可),机构准入的资质条件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生态环境部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CCER发展历史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别于带有强制减排属性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当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制度,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CCER签发在2015年正式启动。两年后,国家发改委以对CCER申报流程进行改革为由暂停签发,至今仍处于暂停状态。


根据生态环境部下属机构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的统计,在CCER开放审核的两年时间,总计有1315个CCER项目和7800万吨的CCER获得核准。


目前,在包括上海、北京在内的九个地方试点碳市场,均可进行CCER交易。各地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中,也允许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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