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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大改!江苏或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8-11-07    浏览量:1717      

建筑业大改!江苏或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通告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试行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部分资质超范围、跨专业承接工程。

从中可以看出:

 一、允许8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接一级资质相应业务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其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1、可以对11类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

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

 

2、未取得上述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三、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务:

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促进建筑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我厅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试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36。

传真号码:(025)51868565;Email:jscinlaw@126.com

附件内容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试行办法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促进建筑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现就我省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以承接一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一)试行资质类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二)企业信誉良好

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印发之日起无下列行为:

1、因拖欠民工工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2、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的。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拟承接类别一级资质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且该工程业绩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四)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

 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一)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可以将上述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上述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三、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务:

(一)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拟承接类别一级资质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且该工程业绩已在国家相应的工程项目监管平台备案。

 四、其他事宜

试行期间,本试行办法限于本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本试行办法自20191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我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对本试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终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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