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来自本站

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一级注册建造师

(二)审批类目: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

(三)项目编码:14006。


二、审查工程

(一)审查流程(见附件1)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审查环节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2. 经办要求(见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认真审核《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认真审核收到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三)审查方式

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网络系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程序逐级上报公示、公告文件。


三、 监督检查要求

1.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可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对相关司局的指示,及时贯彻执行。



附件1

一级注册建造师申报注册流程图



 

附件2

一级注册建造师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建造师办公室

环节名称

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

审查司(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

责任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职责和权限

1.收到个人、企业或者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审查完毕;

2.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

3.起草审批签报。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网上数据是否和书面材料相对应,是否存在重复注册情况;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和网络系统审查相结合

审查程序

接收申请材料---分类审查书面材料---完成网上数据审查---报上级领导签批

审查结论确定

1.书面材料和网上数据均符合规定的,提出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书面材料和网上数据一并退回省级主管部门。

审查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关于接收XX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的函》

备注

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审批人员审查情况。

2.需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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