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业10大重要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11     来源:来自本站

01、工程总承包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部分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3、招投标:

4、关于合同:

5、项目经理:

02、复工


受疫情影响,何时能复工是多数企业当时最为关心的问题。


2月1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全国企业复工大潮,各地在继续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事实上,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意见前后,多省市也相应出台应对疫情地产新政,通过加强线上审批、加快运转效率、容缺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来推进房地产行业复工。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建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


尽管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复产复工,但实际上,受疫情影响,复工进度依然缓慢。


“建筑工地具有人员集中度高、流动性大、人员构成复杂的特点,因此疫情防控的难度较大”在复工过程中,防疫工作是重中之重,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出现问题,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03、防疫成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说明:



04、监理改革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等四部委发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为一本,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4、注册与执业:

5、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05、农民工工资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追责政府项目拖欠,压实建设单位9大责任。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06、工程造价改革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1、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2、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3、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4、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07、智能建造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确定10个关键词: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2、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3、提升信息化水平。


08、工程款


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09、企业资质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近日,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改革后: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0、信用等级


2020年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明确:1、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A级、B级、C级等失信等级。A级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3年;B级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个月——1年;C级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为1个月——6个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2、施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


3、注册建造师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


4、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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